一、当事人的范围
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第三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类。例如:甲起诉乙返还一台汽车,甲为原告,乙为被告,这时丙提出汽车实际是自己的,要求参加诉讼,则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再如,甲将自己的楼房出租给乙,乙却擅自将楼房转租给丙,甲要求返还楼房,即可列乙为被告,列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委托权: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近亲属、有关组织推荐的人及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
(二)申请回避权:当事人可以申请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回避。
(三)举证质证权:当事人有权依法收集、提供证据,进行庭审质证。并就有关证据发表意见。
(四)处分权: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和请求,有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在自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告有权依法提起反诉。
(五)请求调解、和解权:在刑事自诉、民事和行政侵权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可以中请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六)最后陈述权: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七)上诉权:不服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和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八)申请强制执行权: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闯卷权:当事人可以依法查阅和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案件材料。
(十)申请再审权:当事人认为已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十一)申诉权:认为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有错误。可以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诉讼权利。
三、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一)预交或承担诉讼费用义务:原告在接到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方有按法院决定负担诉讼费的义务。
(二)答辩义务: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应于15日内提交答辩状。
(三)出庭义务:当事人收到法院传票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撤诉或被告反诉的,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四)证明义务:当事人有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
(五)履行生效裁判义务: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四、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诉讼参加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成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1000元以下罚款、15天以下拘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