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日零时至2017年6月30日24时为广安市内天然水域的禁渔期。2017年6月12日晚,被告人沈朝刚在华蓥市天池湖水域内采用电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次日凌晨五时许,被告人沈朝刚在华蓥市天池镇王家坝村沈家梁子上岸后,被华蓥市农业局执法人员当场挡获,查获电鱼工具鑫苏枫牌蓄电池1个、浮力王逆变器2个、电捕鱼竹竿1副以及渔获物13斤。
二、争议焦点
是否构罪?
三、裁判结果
判处结果:一、被告人沈朝刚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
二、作案工具鑫苏枫牌蓄电池1个、浮力王逆变器2个、电捕鱼竹竿1副以及渔获物13斤予以没收。
四:法官评语
被告人沈朝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采用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受到刑罚处罚。
保护水资产资源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法律规定禁止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属于强制性禁止规定,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仅仅是会受到道德谴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还将被受到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