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诉讼指南 > 立案帮助立案帮助
申请再审
作为当事人,如果您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民事申请再审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行政申诉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作为一种独立适用的诉讼程序,申请再审不同于上诉,上诉的前提是一审裁判文书未生效,申请再审则是针对一审生效或者二审生效的裁判。如果您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同样可以申请再审。
这里要特别提醒你,提出再审申请也应当符合一定条件:
一、如果您要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二、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条件
(1)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
(3)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
(6)同一法律事实或相同法律关系在实际处理上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生效判决的;
(7)原裁判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的;
(8)原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9)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10)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虽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或申诉书应载明当事人名称及其基本情况;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案号、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以及该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以新证据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还应当说明原审未提出该证据的原因、新证据的来源、获得新证据的时间,以及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
(2)证明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是合格申请主体的材料;
(3)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不服的原一、二审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4)在法定期间内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证据;
(5)与申诉或申请再审理由有关的证据。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6)申诉人、再审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7)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8) 申诉人、再审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若您的申诉或再审申请经审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申请主体不合格的;
(2)申请超过期限的;
(3)裁判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4)本级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基于该申请人的申请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的,或已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过的;
(6)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驳回不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10)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和确定抚养关系的,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换句话说,您只可以就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果涉及判决已经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进行审查;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你需要另行起诉,而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11)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
(12)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他不能申诉或申请再审的。
五、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您的再审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 刑事
(1)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2)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人证明力的;
(3)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4)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6)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7)量刑明显不当的;
(8)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2、 民事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表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 行政
(1)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2)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3)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4)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6)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7)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8)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即视为撤销。
再审中,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上一篇:兑现您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
下一篇:民事诉讼举证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