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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之二 民事诉讼举证须知
在民事诉讼中,您提出的主张要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还要在开庭审理中经过当事人质证、法官认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裁判依据。为保护您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民事诉讼举证事项提示如下:
(一)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5、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6、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本。
7、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证据材料副本。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8、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具体情形有: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9、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普通程序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书面申请须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基本情况,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的证据线索,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待证事实。
10、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1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12、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13、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的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4、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15、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16、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证人获准出庭作证的,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三)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17、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上载明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
18、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简易程序案件少于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需经人民法院准许。
19、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20、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予以采纳,对当事人应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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