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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之三 民事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具体包括: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履行地点不明的,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当场结清的合同,交易地为履行地)法院管辖;②交通事故等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③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④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⑤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⑥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符合管辖规定,本院受理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3000万以下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四川省境内的;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000万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四川省境内的。
(三)约定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与司法解释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及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五)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六)其他管辖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包括: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七)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法院受理的案件,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可以在法院的应诉通知书送达后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八)基层派出法庭的管辖安排
为方便群众诉讼,华蓥法院目前设有天池、溪口、高兴三个法庭。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三个法庭管辖范围内的,可以就近在法庭起诉。天池法庭所辖乡镇为:天池镇、红岩乡、禄市镇;溪口法庭所辖乡镇为:溪口镇、庆华镇;高兴法庭所辖乡镇为:高兴镇、阳和镇、观音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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