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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予徐闻县人民法院全国模范法院荣誉称号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授予徐闻县人民法院全国模范法院荣誉称号的决定
法[2013]54号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自1950年建院以来,忠诚履行职责使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始终坚持从严治院,队伍63年无违法违纪问题,树立了公正、廉洁、为民司法的良好形象。特别是近年来,该院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各项工作齐头并进,取得了显著成绩。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争当公正司法排头兵,审判质量、效率进一步提升;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改进便民利民举措,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主动开展巡回审判,受到人民群众普遍赞誉;注重强化法院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外监督,以科学和规范化管理推动法院工作;着力打造一流队伍,坚守优良传统,加强党建工作,创新廉政机制,永葆队伍清正廉洁。由于工作业绩突出,徐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荣立集体一等功,2012年被评为全国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根据徐闻县人民法院的模范事迹和《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徐闻县人民法院“全国模范法院”荣誉称号。希望徐闻县人民法院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迅速掀起向徐闻县人民法院学习的活动,将学习先进、争当先进、勇创一流的决心与干劲融入到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去,以徐闻县人民法院为榜样,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提高审判质量效率、确保公正司法为中心,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更好地肩负起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捍卫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职责,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3月13日